
脱毛类化妆品即将转变成普通化妆品,产品上市前备案怎么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近期大家普遍关注的脱毛类化妆品👀。脱毛类化妆品是指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的化妆品,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其已经不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参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该类别化妆品应该归类于普通化妆品。
该类别由特殊类转变🔁为普通类化妆品,新规实施后,从合规的角度谈谈产品上市前备案、已经注册的该类别的化妆品过渡期应该怎么做?
那么答案都在这里👇。
市场上常见的脱毛类产品有脱毛乳(膏)、脱毛蜡纸、脱毛喷雾(慕斯)、脱毛仪等。前三者都属于化妆品定义的范畴,根据新规,2021年1月1日起应该按照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同时我们注意到强脉冲光脱毛仪应该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应在取🉐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进口、生产和销售(详见国家药监局公告⬇)。
目前,国家药监局NMPA官方公布,在有效期内的持有脱毛类特殊用途批件的有国产产品389个,进口产品45个。按作用机理不同,🉑分为物理脱毛和化学脱毛两大类。
① 脱毛蜡属于物理脱毛类,常见的物理脱毛剂一般是蜡、松香和树脂类物质的混合物,常见的功效成分有松香、甘油松脂酸酯、微晶蜡、氢化(苯乙烯/甲基苯乙烯/茚)共聚物、三甘醇松脂酸酯等。
② 化学脱毛剂有溶解、破坏和改变毛发角蛋白结构的作用,可将构成毛发的角蛋白(胱氨酸含量高)中的二硫链还原,从而切断毛发纤维,使毛发脱除。常见的此类脱毛产品是脱毛膏、脱毛喷雾等,常见的化学脱毛剂为巯基乙酸盐类,以巯基乙酸钙为常用。为了提高脱毛效果,经常在产品中加入一些辅助剂,常见的有尿素、碳酸胍等【1】。当然硫化钠、硫化钙、硫化锶、硫化钡等也都曾用于脱毛化妆品中,但有气味臭且不稳定的缺点【2】。
现行中国化妆品法规中关于脱毛类化妆品的相关规定:
⚪ 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物质名称
限制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1)碱金属的硫化物类
(1) Alkali sulfides
脱毛产品:总量 2%(以硫计),pH≤12.7
防止儿童抓拿;
避免接触眼睛
(2) 碱土金属的硫化物类
(2) Alkaline earth
sulfides
脱毛产品:总量 6%(以硫计),pH≤12.7
防止儿童抓拿;
避免接触眼睛
物质名称
限制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巯基乙酸及其盐
类
Thioglycolic acid
and its salts
脱毛产品:总量 5%(以巯基乙酸计),pH 7-12.7
含巯基乙酸盐;按用法说明使用;防止儿童抓拿;需作如下说明:避免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并找医生处治
⚪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 三、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目录中第26类为脱毛的功效宣称,解释为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中第12类 体毛,说明为不包括面部、且26脱毛仅能对应此部位。
⚪ 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根据该规范,脱毛类化妆品备案注册检验项目应该至少包含微生物(仅物理脱毛类需要)、重金属4项、巯基乙酸、pH值、皮肤变态反应试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 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规范,由于脱毛类产品的主要功效成分 硫化物类/巯基乙酸类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注意”或“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建议:
1. 已经取得特殊用途化妆批件的脱毛类产品
新条例实施后,在有批件到期之前可以将产品按照普通化妆品完成产品备案。
2. 脱毛类化妆品新品备案
对于准备推出脱毛类化妆品的企业可在新规后将新品按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备案周期远比原来注册用时短很多。产品功效成分的选择、用量、标签警示用语、产品上市前检验项目可参考第二部分中列出的现行中国法规关于脱毛化妆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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