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26
当事人: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小洁
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批:215,限用日期:214)产品的留样品6支。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发现上述“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批:215,限用日期:214)外包装标签标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对该批次产品的6支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备案:粤G妆网备字)更新,其中标签载明的“备案人: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53,生产企业:中山市紫玉兰化妆品有限,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平兴路4第三幢二层一区、三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粤妆070,产品执行的标准编:粤G妆网备字,执行标准:GB/T ,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批和限用日期见标示处”。当事人在备案资料未更新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7日生产“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998支,批:215,限用日期:214,其中2支用于检验,6支作为留样;于2022年12月20日销售990支,单价3.2元/支,销售额共3168元。你单位生产该化妆品标签载明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粤妆73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粤G妆网备字,执行标准:GB/T ,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53,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批和限用日期见标示处”,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不一致。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送货单、“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备案:粤G妆网备字)备案凭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的规定,构成生产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符的化妆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更新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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