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化妆品备案查询(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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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备案的程序
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开始,国家简化进口非特殊化妆品程序为备案制,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后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1、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2、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颁发行政许可批件,批件格式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体例为国妆特进字J********,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体例为国妆备进字J********。批准文(备案)中“********”的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每从0001开始分别编排。
五、申报进口化妆品批文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进口普通类化妆品一般在四五个月左右取得批文,进口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在6个月左右取得批文,个别功能要延长到1年。化妆品申报时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验时间:
进口普通类化妆品检验周期,一般在40—60天内完成。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各项试验的检测周期,一般在80天内完成。防晒类产品如果加做SPF值、斑贴试验及PA试验,时间需要适当延长。育发类、健美类、类产品需要做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整个检测周期约为150天。
2、评审时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评审会议为每月评审会,每年12次,分别每月第三周召开,每月10日前(含10日)受理的产品为每次评审产品的范围。
3、资料准备情况的影响:
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补正,即可加快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4、评审政策的影响: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8〕12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官方经常会一些新的政策规定,需及时掌握其精神,否则会拖延申报周期。
1化妆品药监局备案涉及的机构 〃检测机构
目前SFDA共认定14家机构具有化妆品检验资格。〃受理中心
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发放证书等。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地址在西直门。〃审评委员会
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机构为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在南四环西路区15楼(0)化妆品卫生许可审批工作按《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行政许可司(即SFDA食品许可司)
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2化妆品药监局批文审批所需资料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审批的行政许可在华审批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审批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审批的其它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目前,药监局食品化妆品审批办公室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的原件
3所需时间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周期为4-5个月。(除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功能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外,其余均属为普通类)
4所需费用
卫检费:4000-8000元,多数是5800元/个
证明材料的费和翻译费(如销售证明原件、授权书)5化妆品药监局批文的有效期限
本刊资深记者 刘雯琪
陈朝阳(Steven)——香港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广州通慧管理顾问有限董事长、中小型企业战略能力成长专家、国际管理协会CMC成员、香港美容教育网专栏作家。
刘琰——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德国MBK亚洲首席战略顾问、欧洲顺势疗法资深专家、美碧可(香港)集团有限总经理。2008年,将德国MBK引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市场,并以大陆作为重点开拓市场,通过近3年的市场培育和品牌塑造,使德国MBK进入中国多个主要城市的中、高档美容沙龙和SPA会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更深入地融入世贸组织并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的美容市场日益开放,进口化妆品进入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但是,很多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市场上却出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甚至有些进口品牌最终不得不黯然退出中国市场。当然,还有一大批品牌仍在继续坚守,盼望着奇迹的出现。总体上,进口化妆品虽然在中国美容市场表现平平,但这种现象仍不能冷却进口品牌前仆后继涌入中国市场的沸腾状况。
2010年广州美博会上,进口化妆品活跃的市场景象再次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繁荣景象另 方面也造就了进口产品在包装、价格、品质、渠道等方面的严重同质化,这对一直依靠产品口碑做市场推广的进口品牌来说无疑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进口品牌之间、进口品牌和国内品牌之间如何才能形成差异化的竞争已成为进口化妆品品牌商绞尽脑汁却总也理不顺的堆乱麻。那么,进口化妆品品牌差异化竞争的出路到底在哪里呢?
本期我们邀请香港美容教育网专栏作家、广州通慧管理顾问有限董事长陈朝阳先生和德国MBK有限董事长刘琰先生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进口化妆品在中国举步维艰的原因是什么?
记者:中国美容市场有个很奇怪现象就是进口化妆品品牌很多,但做得很好的却寥寥无几,甚至还有做了多年后打道回府的,您觉得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陈朝阳:我觉得根本原因在于进口化妆品品牌的营销只做通路,而没有深入终端。专业线的成长主要在于终端教育和面对面服务,如果不能掌控终端,只是单纯的教育顾客,就很难获得持久的发展动力,这是进口化妆品品牌最大的问题。通俗地讲,进口品牌的营销漂亮但不实惠。当然,相对不规范的市场也客观地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此外,进口化妆品品牌运营成本相对比较高,并且一般很少在中国市场上做宣传,这就很难树立其在中国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刘琰:我觉得应该从三个方面去:一是水土不服,我们的专业线市场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很多进口品牌由于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特点而在市场上步履艰难;二是延伸尚待提升,美容院选择进口品牌考虑的应该不仅仅是产品品质、效果、利润空间等,而应该更注重品牌的附加价值,如店内美容师和店务管
进口化妆品水土不服?
理的提升等,很多进口品牌在这方面还需要做出努力;三是成本问题,进口化妆品要从国外运往中国,运营成本非常高,并且进口化妆品一般都是在高档场所销售,各方面的费用更为昂贵,从而也加深了其在中国市场“要盈利很不容易”的状况。 文化差异成“拦路虎”? 记者:有业界人士认为,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雷声大雨点小”,也有人认为他们还没有深谙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消费文化,您是否也赞同文化差异是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市场上发展的“拦路虎”?
陈朝阳:文化差异肯定是存在的,这主要表现在消费习惯上,而不同的民族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消费习惯。国内消费者注重实实在在的效果,而进口品牌推崇的则是格调文化。进口化妆品如果不了解中国的消费文化,就很难把握市场,从而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另外,进口品牌对中国文化的解读存在着一些误区,如他们对市场混乱很反感,并把通路归结为急功近利,这就是他们不了解中国市场目前所处的阶段和消费者差异性的典型表现。
刘琰:文化差异的确对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市场上的营销有着较大影响。国外的化妆品推崇的是及时反应,他们能为顾客提供各种及时的信息,反过来顾客也对其品牌能产生好感与依赖,但是这一切在中国就不灵验了。再比如,德国化妆品不太注重包装的精美和时尚,而更注重产品的品质和科技含量,包装往往以简约和环保为主,基本上没有套盒装,但中国消费者更重视化妆品的外包装,而且喜欢精美的套盒装,这些都是由不同的文化导致的差异现象。
“水土不服”的现象怎样才能得到改善?
记者:进口化妆品在国内市场还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您认为怎样做才能改善这种现象?
陈朝阳:专业线内品牌大小的区别不是很大,国内品牌关注的焦点更依赖于差异性,简单地说就是产品的卖点、卖相、营销系统、人员综合能力等,但在这些方面进口品牌容易犯“眼高手低”的毛病i进口品牌成本较高,利润相对较少,营销变化的灵活性相对较低……这些都是国外品牌在国内市场上水土不服的表现。要改善这种现象,我觉得首先要调整的战略。因为进口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它原有的良好品牌形象并不会自动跟随到中国市场,这就需要调整战略,结合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随机应变,而不能一味的“眼高手低”。进口化妆品要想在中国市场上站稳脚跟,还必须重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如进口品牌可以利用中国的传统节日进行相应的化妆品促销活动,使之更具地方本土色彩,这样就能更好地消除营销障碍,赢得市场。
刘琰:我认为首先需要完善营销模式,在结合中国文化的同时针对中国人的生理及喜好实行本土化经营战略,使产品、服务更具针对性。另外,延伸也要有所提升,如美容师、店务管理、品牌附加值的提升等。最后一点就是经营理念的融合,进口品牌的营销不仅要有中国特色,还要引入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理念。
未来出路到底在哪里?
记者:大量进口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却在产品、包装、价格、功效、渠道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现象。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您认为进口化妆品未来的出路在哪里?
陈朝阳:营销从来都是一个疑问句,预测没有任何价值。面对未来,我送给进口品牌一个问,能够解答这个疑问句的企业自然会取得长远的发展,而不能解决问题的企业或许也根本不存在未来吧!
刘琰:我认为要做到三点:首先每一个进口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都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地迎合并满足本地市场的需求;其次,进口品牌要加大售后服务的力度,增加专业和技术上的培训和导入,引入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理念;最后要不断创新,中国专业线市场上的终端客户比欧洲的顾客更喜欢追求新颖的产品和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三、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
依据:《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四、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五、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六、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机关的;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原件1份。
七、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应刊登20日以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八、首次申请办理程序和工作时限:
程序执行部门工作时限
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5工作日
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工作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人(以下简称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境内人备案
第五条 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六)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第七条 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 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时,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九条 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 人建立的化妆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及信息记录、施检机构、目的地、报检单、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人应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联系方式、化妆品种类及填写人信息等内容,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信息记录,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写其有关信息。企业应对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
第十三条 人应当建立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化妆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化妆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召回原因,自查、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4。
第十五条 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化妆品的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 人应当妥善保存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
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的,取消备案编。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获得备案的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校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校验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对备案信息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取消备案编。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在报检单中注明人名称及备案编,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和人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更正相关信息;对未备案的,报检时应当提供报检材料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未提前备案的,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8月23日,质检总局公告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精神,全面掌握化妆品人动态信息,实现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进而构建更加有序的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安全。
为了便于人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建立了进口化妆品人信息化平台,人只要登录互联网进入该平台即可填写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同时调整工作流程,明确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这就突破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藩篱,极大地便利了人,降低了物流成本,减轻了人负担。
进口付汇备案种类:
下列进口付汇,企业需在付汇或开证前向申请办理备案表,银行凭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单据办理开证或付汇:
(1)进口企业已办理名录采集,尚未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2)进口单位有违规行为被暂停“名录”或被列入“由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真实性审查名单”);
(3)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征免性质为“免税”;
(4)到异地银行付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3);
5.《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216);
6.《关于修改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三条的通知》(汇发[1999]66);
7.《关于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999]76);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简化支付预付款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51);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
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书(需加盖公章),申请书由企业自行打印,内容包括:备案原因、结算方式、申请付汇币种金额、企业法人代码、付汇银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代理进口由方付汇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的财务报表。
3、进料深加工项下付汇
(1)属“来料转进料”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转厂合同、发票。
(2)属“进料转进料”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转出方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转厂合同、发票。
(3)属“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的正本进口报关单、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合同、发票。
(4)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项下,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华共和国”,运输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贸易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a)境内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企业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厂合同、发票。
(b)境内企业向境外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④转厂合同、发票。
4、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
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国”,运输方式为“保税”的:
(1)寄售代销项下,提交进口合同、发票、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2)买断销售项下,提交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包括进仓报关单和出仓报关单)。
5、境内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1)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的,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除提供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协议)和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3)货物来源于境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除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和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其他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不在“名录”的企业,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须提交经付汇银行核对密押的出口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五)转口贸易项下
1、备案申请书上应写清本笔业务的运作情况、预计收汇日期。
2、进、出口合同。
3、属先收后支的(付汇或开证前收到买方汇入的外汇),需提供已收汇证明(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属先支后收的(付汇或开证前未收到买方汇入的外汇),需提供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付汇银行核对密押的对方银行开出的保函。
5、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提供规定的资料。
6、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备案。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经批准取得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办理此项备案。备案资料: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批文、进口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此外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规定的资料。
(七)异地付汇
1、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企业办理异地付汇时,须提供备案申请书及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有效商业单据;
2、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企业办理异地付汇,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资料:(1)利用付汇地银行项目贷款的:项目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付汇地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然后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有效商业单据。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ICP备案进度查询
ICP备案主体信息
主办单位名称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主办单位性质 企业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主办单位有效证件
工商营业执照码*** 型码
备案方式自主备案备案/许可证编为: 蜀ICP备120备案时间备案阶段
ICP接入商核实信息
第一步:打开工信部网站,因为网站为工信部查询备案的网站,全国不计其数的网络和IDC都会打开此网站查询网站备案,所以该网站会经常性打不开,访问量太大,关闭页面再打开,重复刷新打开,所以查询备案也不一定是很快的事。当然,工信部也针对这一情况,开通了各个省的备案查询分站,可以根据你所在地进行网站查询。
第二步:打开网站之后,点击网页右下角的“公共查询”按钮,
第三步:弹出查询界面,在查询界面左侧导航栏中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如果无法打开,请关闭重新点击公共查询,重复刷新。
第四步:在右边输入要查询的域名,并输入验证码,这个验证码结果是负数的,用-表示,看清楚,是第二项“网站域名”。如果查询界面不出来,因为访问量过大,耐心等待。
第五步:点击“提交”按钮后,等待查询结果。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得出备案后,把备案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图片的上传。(图片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也是可以的。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 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 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答:请参照GB。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27.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28.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不得大于中文字。29.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30.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33.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需要标示“原产国”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34.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备案政策要求补充备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与产品生产日期无关。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补充备案的产品,现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得再进行生产。
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得出备案后,把备案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图片的上传。(图片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也是可以的。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 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 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答:请参照GB。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27.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28.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不得大于中文字。29.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30.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33.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需要标示“原产国”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34.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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