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整形失败遭“毁容”,调解员悉心化解这场医美纠纷……

微整形失败遭“毁容”,调解员悉心化解这场医美纠纷……

近年来,容貌焦虑的普遍存在

和医美行业的蓬勃发展

使医疗美容呈井喷式增长。

医疗美容既有“医疗”属性,

又兼具“消费”属性,

这一特殊性为调处医美的

司法认定带来了难题。

近期,我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医美,调解员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在就诊者、医美机构和调解员之间建立起一座信任的桥梁,最终圆满解决此事。案 件 回 顾

2022年6月初,张某找到某美容医院做了全脸紧致和眼袋提拉手术,6月底完成微整手术后出院。4个月后,张某以手术失败未达到预期效果且出现下眼睑下翻为由,要求某美容医院进行赔偿。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带上生活用品在某美容医院吃住,因其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经营,医院方遂处理。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协商不下,案件转交至某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选派调解员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

考虑到张某情绪激动且院方已有赔偿态度,调解员先从张某的诉求主张入手,在查看了张某相关病历资料后又向医院方了解情况。

张某

我在医院做了全脸玻尿酸和下眼睑提拉手术,共花费了元。出院后因为没有那么快消肿就加了医院护士的微信,一直在沟通,护士透露出院方未使用当时付款约定的那款玻尿酸,而是用了其他品牌的代替品。

因此张某认定,院方存在严重过错,导致自己全脸过敏肿胀,最终造成自己下眼睑下翻的严重后果。

医院方

张某提出的玻尿酸过敏确有其事,每个人的肤质和体质不一样,对药物的耐受性也不同,这本身不可避免,手术前张某也签订了风险告知书。

至于张某说的更换玻尿酸一事,因为与张某联系的为医院客服人员,并非有资质的护士,且聊天记录中也显示这件事是客服人员不了解情况产生了误会。手术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效果也因人而异,导致最终出现了下眼睑下翻的情况。

医院方表态,愿意适当赔偿但不认可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调解员进行了认真研究——张某主张医院方有严重过错,导致自己面部“毁容”;而医院则承认手术效果确实不理想,但手术过程中并无其他不当。而找准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此次调解的突破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基于双方描述的事实,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关系。

在这起中,张某并无实质性证据证明医院更换了相关产品导致其最终手术失败,相关病历资料也无法证明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并不适用于此。

张某的医美行为既没有需要就医病症的前提,也没有造成直接的身体损害后果,属于非病理性、非医源性医美。

医美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治疗和矫正,更多的是满足就诊者自身美容需要。张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某美容医院提供的服务,属于消费者,而某美容医院作为营利性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商业目的,属于经营者,因此适用《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经多方了解,该美容医院的医疗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的,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调解员

对于张某最终整容失败这一事实,医院方与张某的手术行为,可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行为。鉴于张某下眼睑下翻这一明显的事实情况,医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听了调解员的法律后,张某平复了心情,也认可调解员对此事的。

调解员表示

张某的下眼睑下翻这一情况未到相关鉴定机构证明自己的损害程度,其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相应法律支撑。手术行为肯定是存在一定风险性,其在术前也签订了告知承诺书,张某自己也需承担手术未达到预期的相应后果,希望张某能从手术失败的阴影中走出来,适当降低赔偿,早日拿到赔偿款,开始新的生活。

其次,张某作为就诊者是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毁容”的结果是谁都不想看到的,对于张某那更是一辈子的事,医院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做出补偿。

调解员的说法说理渐渐取得了双方信任,双方的心理预期也都有所下降。医院方最终表示,可以在经济赔偿的基础上以免费面部保养的方式对张某进行适当的补偿及安慰。

调解结果

院方退还张某所有医疗费用元,并一次性赔偿元;张某后续的脸部及眼睑的保养由院方免费提供。

法条链接

《最高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延伸阅读

医疗可分为医源性与非医源性两种原因。医源性原因非医源性原因

主要来源于医美机构和医师的过失

主要来源于就诊者认为术后未实现预期目标

医疗美容调处的责任定性和法律适用关键点有三个。

一是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就诊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就诊者伤残

二是就诊者的医美行为是否属于病理性医疗美容、非病理性医疗美容是否对就诊者造成直接身体损害、就诊者认为的损害是否属于未达消费者预期行为

三是医美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对就诊者是否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

实践中,被认定为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的一般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的标准审查证据;

被认定为消费型医疗美容案件的则适用于《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对未被评定伤残等级的被侵权人则结合案情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

来源:宁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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